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6-07  民生银行(600016)公司公告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A股代码:600016 优先股简称:民生优1 优先股代码:360037 编号:2024-04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6月6日在北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于2024年6月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由高迎欣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6名,现场出席董事7名,董事长高迎欣,董事赵鹏、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程凤朝、刘寒星现场出席会议;电话/视频连线出席董事9名,副董事长张宏伟、卢志强、刘永好,董事史玉柱、吴迪、宋春风、翁振杰、杨晓灵、杨志威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参加会议。向有表决权的董事发出表决票11份,收回11份。应列席本次会议的监事5名,实际列席5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提名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候选人的决议

(1)提名张宏伟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提名刘永好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刘永好副董事长回避表决。

(3)提名史玉柱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宋春风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宋春风董事回避表决。

(5)提名赵鹏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赵鹏董事回避表决。

(6)提名梁鑫杰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提名林立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提名高迎欣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高迎欣董事长回避表决。

(9)提名王晓永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提名张俊潼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征集实际情况,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为16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6名)。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补选等方式统筹考虑。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高迎欣先生、张宏伟先生、刘永好先生、史玉柱先生、宋春风先生、赵鹏先生均为连任董事,任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梁鑫杰先生、林立先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并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董事任职资格后就任,任期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上述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

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认为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宏伟先生、刘永好先生、史玉柱先生、宋春风先生、赵鹏先生、梁鑫杰先生、林立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同意提名高迎欣先生、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方式将《关于选举中国民生银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议案》提交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因王晓永先生、张俊潼先生被提名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王晓永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张俊潼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将不再提交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提名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决议

(1)提名曲新久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曲新久董事回避表决。

(2)提名温秋菊女士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温秋菊董事回避表决。

(3)提名宋焕政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宋焕政董事回避表决。

(4)提名杨志威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杨志威董事回避表决。

(5)提名程凤朝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程凤朝董事回避表决。

(6)提名刘寒星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刘寒星董事回避表决。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刘寒星先生均为连任董事,任期将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独立董事在本行累计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详见附件。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认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资质及独立性要求,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提名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刘寒星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方式将《关于选举中国民生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本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独立董事。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6日

附件1:

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张宏伟先生,1954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张先生现任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曾任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于1997年至2007年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先生于1996年获得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刘永好先生,1951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非执行董事。刘先生现任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省川商总会会长、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中国光彩事业发起人之一。曾任第七届、第八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

史玉柱先生,1962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史先生现任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上海征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巨人慈善基金会理事长。曾于2006年至2018年任上海征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于2014年至2018年任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史先生于1984年获得浙江大学数学学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深圳大学软件科学系研究生班。

宋春风先生,1969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宋先生现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董事总经理、中国船东协会副会长、泉州市晋江中远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船保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保赔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船保服务(英国)有限公司董事、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远(香港)保险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中远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中远(集团)总公司/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运输部商务室经理、中远(集团)总公司运输部商务处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宋先生于2006年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赵鹏先生,1973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赵先生现任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原中国银保监会派驻安邦保险集团接管组成员,原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处长、副处长,日照市商业银行干部,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赵先生于2014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拥有经济师资格。

梁鑫杰先生,1977年出生,现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梁先生曾任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部总经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部总经理、车险部副总经理等职务。梁先生于2006年获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

林立先生,1963年出生。现任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藏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副主席、深圳市工商联合会常委、深圳公益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总会副会长,西藏自治区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等职务。曾任深圳市第五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三届和第四届政协委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总稽核、会计科长,中国银行深圳滨河支行行长,深圳市中华贸易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市紫金县支行会计,中国人民银行河源市紫金县支行信贷员。林先生为金融学博士,拥有会计师资格、AMAC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除上文披露外,上述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执行董事候选人

高迎欣先生,1962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执行董事,兼任民生商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加入本行前,高先生自2018年1月至2020年5月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自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2005年2月至2015年2月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总裁。自2004年7月至2005年2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自1999年6月至2004年7月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自1996年9月至1999年6月任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曾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高先生于1986年获得华东理工大学工学硕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先生持有本行A股200,000股,H股300,000股。

王晓永先生,1970年出生,2024年3月被聘任为本行行长,2024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行长任职资格。加入本行前,王先生自2016年9月至2024年2月先后任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行长、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四川省分行行长等职务,自2006年6月至2016年9月先后任中国建设银行风险监控部总经理助理、授信管理部副总经理、山东省分行副行长、甘肃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自1996年4月至2006年6月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审计部、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任职。王先生于199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学士学位,于

1996年获得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于2013年获得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现为高级经济师。

张俊潼先生,1974年出生,2024年3月被聘任为本行副行长,2024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副行长任职资格。张先生自2017年2月至2024年3月担任本行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及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评价委员会委员。张先生于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学士学位,于2000年获得北京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学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先生持有本行A股150,000股,H股2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执行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就提名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执行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审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均不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均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均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均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同意提名本行第九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 刘寒星

2024年6月6日

附件3: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曲新久先生,1964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曲先生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曲先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副院长,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曾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曲先生于2001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拥有高校教师资格、律师资格。

温秋菊女士,1965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温女士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人,大华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女士于1989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西方会计硕士学位,拥有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评估师资格。

宋焕政先生,1968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宋先生现任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国际商会(ICC)中国国家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中国法学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智库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并购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委派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主任。曾任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首席律师、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国资委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委派北京控股集团公司)。宋先生于1993年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

杨志威先生,1955年出生,中国(香港)籍,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杨先生现任冯氏控股(1937)有限公司集团监察及风险管理总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副总裁(个人银行业务)、董事会秘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法律顾问;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香港医院管理局大会成员;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及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董事;香港特区政府保险业咨询委员会成员。亦曾供职于香港政府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杨先生于2001年获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律师资格。

程凤朝先生,1959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程先生现任中关村国睿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会(社团组织)会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监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中国中信金融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北京名嘉智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评估管理部等总经理,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等。程先生于2004 年获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刘寒星先生,1973年出生,现任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先生现任明哲茂盛(海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规划研究部、股权资产部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副处长、信息中心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主任科员。刘先生于2012年获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

科学与管理工程博士学位,拥有中级金融经济师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均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行股份。

附件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现提名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和刘寒星先生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民生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民生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和刘寒星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和刘寒星先生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此项不适用;

此项不适用;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国民生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国民生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中国民生银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中国民生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此项不适用。

此项不适用;

关于保险机构的两项制度不适用。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被提名人没有持有占中国民生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被提名人未曾从中国民生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国民生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被提名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1)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2)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国民生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被提名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被提名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中国民生银行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被提名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被提名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被提名人过去或现时在中国民生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国民生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被提名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

(十一)提名人在提交本确认函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被提名人对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十二)被提名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被提名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同样具备上述独立性。

六、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七、包括中国民生银行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八、温秋菊女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为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程凤朝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资格,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

职工作经验。

九、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6月6日

附件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杨志威、程凤朝和刘寒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杨志威、程凤朝和刘寒星公开声明,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民生银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杨志威、程凤朝和刘寒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此项不适用;

此项不适用;

此项不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中国民生银行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中国民生银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中国民生银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中国民生银行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中国民生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此项不适用;

关于保险机构的两项制度不适用。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内容,本人确认如下情况:

(一)本人没有持有占中国民生银行已发行股本总额超过1%的股份;

(二)本人未曾从中国民生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或中国民生银行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它财务资助方式取得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证券权益;

(三)本人不是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向下述各方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也不是或曾是现时或在上述期间内参与提供服务的此专业顾问的雇员:

(1)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或

(2)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曾是中国民生银行的控股股东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或其各自的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本人现时或在紧接本函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没有或曾有在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也没有或曾有参与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会中,不是专责保障其利益与中国民生银行现时及将来之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别的实体之利益;

(六)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均没有与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关系;

(七)本人目前或在紧接于本函出具之日前两年内任何时间均没有担任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

(八)本人财政上没有依赖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九)本人过去或现时在中国民生银行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无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可能会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判断,且过去或现时与中国民生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间也没有任何关连;

(十)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没有管理职能;

(十一)本人在提交本确认函时并未意识到任何因素可能会影响本人对中国民生银行、其控股公司或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或中国民生银行的核心关连人士之独立性。

本人就独立性的上述确认,同样适用于本人的直系亲属(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A.12(1)(a)条,直系亲属包括其配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

六、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七、包括中国民生银行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八、本人温秋菊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为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程凤朝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资格,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九、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民生银行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中国民生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国民生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曲新久、温秋菊、宋焕政、杨志威、程凤朝、刘寒星

2024年6月6日

附件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就提名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独董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均不存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均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均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均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三、同意提名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 刘寒星

2024年6月6日

附件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刘寒星先生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委员会各委员不参与对其本人的资格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委员会认为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刘寒星先生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委员会同意曲新久先生、温秋菊女士、宋焕政先生、杨志威先生、程凤朝先生、刘寒星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请董事会审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