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46亿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是本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3-007)。2023年10月7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武汉中央公司一案判决结果详见《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54)。上述两则公告分别于2023年1月21日、2023年10月1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本行网站(www.cmbc.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诉讼进展
武汉中央公司对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中部分内容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改判(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截至2023年2月8日的复利,驳回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要求武汉中央公司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的复利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重新分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承担。
2024年8月30日,本行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83元,由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行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行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诉讼进展情况。
本行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