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要求,2024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审慎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26日,经本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罗兵咸永道”)为本行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10月25日,经本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基于审慎性原则,解聘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其对本行的相关专业服务提供至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审阅服务;同时,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分别负责按照中国审计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提供2024年度审计及相关服务。
2024年是毕马威华振与毕马威香港第一年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签字会计师史剑、张鲁阳和梁达明第一年为本行提供服务。
二、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审计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对本行2023年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分别根据中国审计准则及国际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解聘普华永道中天和罗兵咸永道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获悉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对解聘事宜无异议,本行与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在工作安排、收费、意见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分歧。
在聘任毕马威华振与毕马威香港为本行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协调、督导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工作过程中,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证券服务业务的经验;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本行、本行股东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满足本行审计工作要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审计工作开始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范围及重点关注领域,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计划与整体安排。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于1月12日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审计计划,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于11月11日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委员会持续督导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及时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情况的汇报,按期审议定期财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于3月14日审议通过了本行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并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于8月15日审议通过了本行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并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阅意见。
五、总体评价
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及本行有关规定,切实发挥委员会
职能,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独立性及诚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充分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