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股网  2026-07-22  日照港(600017)公司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健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保障投资者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二)兼顾投资者回报和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

(三)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保 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和诉求、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二)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三)平衡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

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一)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未来三年(2026-2028 年),公司若实现盈利,在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后,在累 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原则上每年度 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与回购资金之和原则上不低于当年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40%。

(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未达到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 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四)未来三年(2026-2028 年),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 状况,在保证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维持合理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 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合理因素,确定股票股利 分配比例。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监督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董事会将结合公司具体经营发展情况,充分考虑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将创造条件,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会的权利,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现金红利或股票股利的派发工作。

(五)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而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六)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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