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港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委托贷款概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码头”)提供委托贷款合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40亿元,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浦东公司向盐田码头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2024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3)。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浦东公司与借款人盐田码头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浦东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盐田码头发放了人民币2.40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委托人(甲方):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人(丙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委托贷款用途:归还到期委托贷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支出。
(三)委托贷款金额:2.40亿元人民币。
(四)委托贷款利率:2.00%。
(五)委托贷款期限: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11月25日。
(六)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七)借款人违约责任:
丙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委托贷款本息、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宣告已发放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委托贷款债务。
(八)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次委托贷款发放后,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浦东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人民币2.40亿元额度内,已为盐田码头发放了委托贷款人民币2.40亿元。
三、累计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1.9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28.1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9%;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