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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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吴小弟、姚林龙、解旗董事提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参股沙特厚板公司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公司与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以下称“沙特阿美”)和沙特公共投资基金(以下称“PIF”)成立合资公司,共同建设沙特厚板项目。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28,125万里亚尔(折合约87,500万美元,或约600,951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为164,062.5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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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尔或其它等值货币(折合约43,750万美元,或约300,475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为50%;沙特阿美出资82,031.25万里亚尔或其它等值货币,股权比例为25%;PIF出资82,031.25万里亚尔或其它等值货币,股权比例为25%。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不超过股权比例(50%)的融资担保,担保借款本金金额不超过13.3亿美元,该融资担保在合资公司担保借款转为合资公司资产抵押借款后解除。本项目的实施尚需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备案、登记。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编号:临2023-031、临2023-032)。
全体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本议案。
三、暂缓披露情况说明
鉴于该议案审议时,公司与合资方尚未签署《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沙特公共投资基金关于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设立世界级的一体化厚板生产合资公司的股东协议》(以下称“《合资公司股东协议》”),该议案内容属于商业敏感信息,公司经审慎判断,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了公司内部相关审批手续,暂缓披露该议案相关内容。
2023年5月1日,股东三方在沙特阿拉伯达兰举行了股东协议签约仪式,《合资公司股东协议》还需得到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备案和登记后生效。暂缓披露因素消除,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