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股股份,将用于未来连续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丰富激励举措,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筑利益共同体,调动骨干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8.86元/股。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雄文 | 谢 荣 | |||
白彦春 | 田 雍 | |||
陈 力 |
2023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