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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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邹继新、吴小弟、高祥明、姚林龙董事提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临时董事会。
公司于2024年9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10名,实际出席董事10名。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结算的议案》
公司根据宝钢股份《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办法》中有关规定,开展2023年度高管绩效评价及薪酬结算等有关工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成员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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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董事吴小弟回避表决本议案,全体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