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 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 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薪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持续推进企业改革 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的薪酬机制,进一步破除平均主义,充分 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三)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行业对标,
构建年度绩效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薪 酬体系。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 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融资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由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 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第九条绩效年薪是与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第十条任期激励收入是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考 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原则上以3 年为一个考核任期。
第四章薪酬核定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标准=年薪基数×岗 位系数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基数相同,按照公 司经营业绩、对标行业先进、结合同类型企业薪酬标准综合 确定。
第十三条岗位系数体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差别。董事长、总经理的岗位系数为1.0,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其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考核情况等 因素综合确定,岗位系数为0.6-0.9。
第五章薪酬兑付
第十四条基本年薪,全额按月预发,标准调整的差额 在年度工资清算时统算。
第十五条绩效年薪,部分按月预发,年度考核结束后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清算兑付。
第十六条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 考核结果清算兑付。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 以兑付。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 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调离公司、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退休等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其任期激励收入根 据公司同岗位任期考核平均结果并结合其岗位实际任职时 间等确定。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者被免职的,取消其当期任期 激励收入。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为税前收入。由公 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 会保险费用、其他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 的部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未履行或未 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将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和任期激励,并对 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和任期激励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