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查股网  2026-04-28  上海电力(600021)公司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2026 年4 月24 日修订)

经公司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 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密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 将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本规定适用于 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 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 的时间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 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 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 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 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 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当披露的交易;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的公开承诺;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 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 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实 施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 单位的信息报告责任人,公司派驻重要参股公司的董事为该参股公司的 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 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 和披露等工作,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各级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 查阅已披露文件,答复投资者问询等工作;

(七)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负有按照本规 定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 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信息的义务,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 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主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 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档案人员专门负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由信息披露事务主管 部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部分的编制由财务主管部门 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各子公司应给予配合协助。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 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有关部门、单位;

(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 关资料,并经相应部门、单位负责人内容审核及保密审查后,提交信息 披露事务主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根据监管要求和格式规定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定期报告草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将经审核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送达公司董 事审阅;

(五)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获知公 司应予披露的事项时,经相应部门、单位负责人内容审核及保密审查后, 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

(二)信息披露事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披露规则的要求,协调相关 部门配合做好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临时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 核批准后披露;

(四)涉及应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经审议批准后 按规定披露。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各部门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对报送信息进行保密审 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 公司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规定》的相 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有关公司信 息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董事、高级管理人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使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 罚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如国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前”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6日发布的《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SEP-02.06.01.01-07)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