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10 日召开董事会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因2025 年度利润分配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11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2022 年1 月1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 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事会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3、2022 年4 月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
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8 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2 年5 月5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监 事会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二次修订稿)》。
5、2022 年5 月6 日至2022 年5 月15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5 月20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2 年5 月6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岳克胜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7、2022 年5 月26 日,公司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 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2022 年5 月3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2 年第 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2 年6 月2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
10、2023 年3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 年8 月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九次监事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5 年5 月2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5 年 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3、2026 年4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4、2026 年6 月1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因2025 年度利润分配 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调整事项及调整结果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2 年5 月31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2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12.81 元/股。2023 年3 月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和第八届第八次监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10.06 元/股。
2025 年5 月23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监事会2025 年第四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 根据2022 年、2023 年和2024 年利润分配情况,将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2.295 元/股,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调整为9.545 元/股。
2026 年4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议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37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6 年5 月28 日经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_{0}-V\]
其中: \(P_{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1。
根据上述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295 元/股调整为 11.925 元/股(12.295 元/股-0.37 元/股),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9.545 元/股调整 为9.175 元/股(9.545 元/股-0.37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
五、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