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能:关于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6 证券简称:中远海能 公告编号:临2023-036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三家单船公司与联合卖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为三家单船公司建造3艘17.5万方LNG船,3艘船舶总合同船价约为7亿美元。
●三家单船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租船合同,租期为自各船交船日起19+5年。
●上述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一、交易概述
经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简称“本集团”)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详见本公司发布的临2023-014号公告《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间接持股51%的中能兴程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中能兴越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及中能兴远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及以下统称“三家单船公司”)与相关各方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和租船合同。
二、合同方介绍
1、船东及买方:中能兴程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中能兴越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及中能兴远液化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为中国能源运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在香港成立的三家单船公司,主要从事液化天然气运输。中国能源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上海中远海运液化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LNG”,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其另一方股东为冠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中石化冠德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其49%股权,中国能源属于投资控股性质的公司,目前投资和运营6艘17.4万立方米LNG船(不包括此次新建造的3艘LNG船)。
2、卖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船重工”)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贸易”)作为联合卖方。
大船重工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造船及船舶维修业务,大船重工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中船贸易为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船舶买卖经纪,中船贸易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承租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其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管道运输、销售等。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卖方、承租人均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三、各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造船合同
签署时间:2023年8月31日。
合同签署方:三家单船公司作为买方;大船重工与中船贸易作为联合卖方。
合同主要内容:根据造船合同,大船重工同意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船坞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及完成船舶并出售及交付予买方,买方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购买并接受船舶交付。
根据造船合同,船舶舱容为175,000立方米。
根据造船合同,3艘船舶的总合同价格约为7亿美元。买方应向卖方根据造船进度分五期支付船款,分别为各船船价的20%、10%、10%、10%和50%,第
五期船款将根据造船合同的若干情况(其中包括船舶延迟交付及性能瑕疵的费用补偿及违约赔偿金)进行调整。
交船期:3艘船舶预期分别于2027年3月31日、2027年6月30日和2028年4月30日交付。
2、租船合同
船东:三家单船公司
承租人:中石化
租期:上述三艘船舶建造完成后,将出租给中石化使用,租期为自各船交船日起固定租期19年+选择租期5年。
租金:各船的日租金包括根据确定收益率下的资本成本及根据综合物价指数调节的操作成本,项目租金及收益率符合当期LNG市场水平。
四、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对本公司的影响
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将进一步扩大本集团LNG船队规模和市场份额,增强本集团盈利能力以及抗周期能力,符合本集团发展LNG运输业务的战略要求。上述三艘LNG运输船舶的建造及租赁有利于持续深化央企之间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增强本集团LNG运输板块核心竞争力。
此次造船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须与本集团与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签署的有关建造2艘17.4万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舶的交易金额(详见本公司发布的临2023-031号公告《中远海能关于签署LNG运输项目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公告》)合并计算。根据本公司测算,合并计算后的交易金额的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此次签订的造船合同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本公司测算,此次租船合同项下的交易金额的各项适用百分比比率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此次签订的租船合同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上述造船合同及租船合同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