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国际:续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600027 |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 公告编号:2023-044 |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续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之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构成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本公司认为,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的交易,不具有排他性。本公司不会因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交易基本情况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华电财务”)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2024年8月22日,经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与华电财务续订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延续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该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就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关联人介绍
华电财务成立于1988年5月10日,是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全国性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17783037M,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
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西楼10层,法定代表人为李文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41亿元。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票据贴现、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类型金融服务业务。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华电”)直接持有华电财务46.85%的股权,因此,华电财务为本公司的关联人,华电财务与本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主要内容
订约日期: | 2024年8月22日 |
订约方: | 本公司(代表自身及其子公司);及华电财务 |
服务期限: | 由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 |
交易内容: | 华电财务将以非独家形式向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经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金融服务。 |
先决条件: |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需要获得非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其他: | 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放的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得超过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每日余额。如果华电财务未能清偿本公司的存款,本公司有权终止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可以按华电财务应付本公司的存款金额,抵消本公司欠华电财务的贷款金额。如果本公司因华电财务的违约而蒙受经济损失,华电财务将补偿本公司全额损失,且本公司有权终止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如果 |
华电财务未能全额补偿本公司的损失,差额部分可用本公司欠华电财务的贷款金额抵消。
四、定价原则
存款服务: | 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利率,将不低于同期由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中国主要商业银行”)为该等存款服务提供的利率,并且将不低于华电财务向中国华电内其他成员公司提供同类存款的利率。 |
结算服务: | 华电财务将承担所有结算服务的相关费用。 |
综合授信服务: | 华电财务就提供综合授信服务的贷款利率及贴现费率等,将不高于同期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融资利率、费率,且不高于华电财务向中国华电内其他成员公司提供同类融资服务所确定的利率、费率。 |
其他金融服务: | 华电财务就提供委托贷款、融资顾问等除存款、结算及综合授信服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不高于千分之四/每年且不高于华电财务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中国华电内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费用标准。 |
五、内部程序
为进一步保障本公司的资金安全,在本公司实际存放存款前,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将取阅并审查华电财务最近期的经审核年度报告以评估有关风险。将存款存放于华电财务期间,本公司财务资产部有权定期取阅并审查华电财务的财务报告,以评估本公司存放在华电财务的存款的风险。此外,华电财务按月向本公司财务资产部通告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余额以及华电财务提供给本公司的贷款余额,并配合本公司定期出具风险持
续评估报告。本公司财务资产部指派专人负责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就相同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厘订的有关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以确保每项交易按照上述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定价政策进行。就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而言,本公司财务资产部将核查相关中国监管机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或经纪公司提供的收费情况,并与华电财务和本公司的有关成员公司签订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的收费情况进行对比,以确保华电财务对本公司的服务收费不逊于其他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或经纪公司所提供的相应条款。本公司在决定选择华电财务、其他商业银行或财务机构作为服务供应方前会获取至少两个报价。此外,本公司在选择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供应方时也会考虑华电财务及其他第三方银行或财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
六、历史金额及现有年度上限
根据现有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2年至2024年止3个年度,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放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得超过人民币90亿元。最高存款每日余额已于2021年12月14日举行的本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上获非关联股东正式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2个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6个月内,本公司存放在华电财务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见下表)。有关金额并未超过华电财务提供给本公司当时适用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人民币90亿元。各类存款利率均不低于中国主要商业银行提供的同类存款利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 | |
实际金额 | 实际金额 | 实际金额 | |
(人民币亿元) | (人民币亿元) | (人民币亿元) | |
最高存款每日余额 | 89.90 | 87.16 | 80.37 |
尽管与存放在华电财务的金额相比,本公司在中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存款金额较少,但为降低将全部现金存放在同一间金融机构的风险,本公司已经不时并将继续把现金存放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等位于中国的其他商业银行。
七、建议年度上限及厘定基准
存款服务: | 董事会建议本公司根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5年至2027年3个年度,在华电财务存放的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为人民币120亿元,并且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每日余额将不多于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融资每日余额(即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及票据贴现金额)。 最高存款每日余额乃基于历史金额及本公司对于存款服务的需求估计而厘定。结合当前央行实施的稳健货币政策,经过对本公司资产规模的发展和资金需求的变化的综合判断,预计本公司未来三年资金流入金额将保持在人民币120亿元左右,因此建议本公司在华电财务存款的每日余额上限设定为人民币120亿元。 |
综合授信服务: | 董事会建议本公司根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于2025年至2027年3个年度,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服务额度上限为人民币450亿元,其中贷款不超过250亿元。涉及由华电财务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一般商业条款或对本公司而言是更优条款,且本公司无需就财务资助授出资产抵押。 |
结算服务: | 华电财务将承担所有结算服务的相关费用。 |
其他金融服务: | 华电财务就提供委托贷款、融资顾问等除存款、结算及综合授信服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或金融监管总局等监管部门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如适用),不高于千分之四/每年且不高于华电 |
财务就同种类其他金融服务向中国华电内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费用标准。
八、订立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根据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华电财务已同意本公司在华电财务的存款每日余额将不高于融资每日余额。考虑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整体优惠条款,包括优惠利率,并考虑到本公司与华电财务的长期关系,本公司认为与华电财务续订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实属有利,因为该关联交易事项(i)有利于促进本公司主营业务和装机规模的增长(主要由于提供了稳定贷款);(ii)提高了本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iii)使本公司获得适当的收益。该项日常关联交易也将继续促进本公司的业务营运及增长。
九、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关联董事戴军先生、赵伟先生、曾庆华先生和曹敏女士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对该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董事会认为,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i)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ii)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优条款订立;(iii)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该协议项下日常关联交易的建议年度上限是基于预计交易金额并参考历史交易金额、本公司的预期潜在增长及中国的预期经济增长厘定的。董事会认为建议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日常关联交易所涉及的金额比例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因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需要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届时关联股东中国华电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将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上述交易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确认上述交易及协议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符合本公司的商业利益。
该议案事前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