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关于向特定对象(中国石化集团)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3-16  中国石化(600028)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4-0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中国石化集团)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暨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发行和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号)同意注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或“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数量为2,390,438,2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99,999,999.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87,328,778.90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400292号),经审验,本次发行的相关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12日全部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2024年3月15日,公司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会同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交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4年3月12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使馆区支行32467443382811,994,899,999.94注1.天津LNG项目三期工程一阶段 2.燕山分公司氢气提纯设施完善项目 3.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 4.茂名分公司5万吨/年聚烯烃弹性体(POE)工业试验装置项目 5.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2号EVA项目
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02020001040033965-天津LNG项目三期工程一阶段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使馆区支行346774483668-燕山分公司氢气提纯设施完善项目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金额 (人民币元)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714678288671-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678278281559-茂名分公司5万吨/年聚烯烃弹性体(POE)工业试验装置项目
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667878302014-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2号EVA项目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使馆区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已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天津LNG项目三期工程一阶段、燕山分公司氢气提纯设施完善项目、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茂名分公司5万吨/年聚烯烃弹性体(POE)工业试验装置项目、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2号EVA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世杰、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并书面通知甲方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

各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一)、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使馆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青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已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津LNG项目三期工程一阶段/燕山分公司氢气提纯设施完善项目/茂名分公司炼油转型升级及乙烯提质改造项目/茂名分公司5万吨/年聚烯烃弹性体(POE)工业试验装置项目/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2号EVA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世杰、赵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并书面通知甲方后及时向上交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各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黄文生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