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2023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8-16  中信证券(600030)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暂不扣缴所得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75元(税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275元(税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8/232024/8/262024/8/26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登载于2024年6月29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com),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度

2. A股分红派息发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2024年6月6日、6月28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820,546,8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039,759,743.78元(含税);其中,A股普通股股份数为12,200,469,974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人民币5,795,223,237.66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8/232024/8/262024/8/26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24年8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的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75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4275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4)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427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083 6030,0755-2383 5383

联系传真:010-6083 6031,0755-2383 5525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0层(100026)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