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统筹推动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ESG”),研究及制定公司的 ESG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
(二) 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并就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三)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 ESG 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四)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ESG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公司ESG 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改善 ESG 绩效表现提供建议;
(五)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作小组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执行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对公司ESG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