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新能”)于近日收到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出于对公司估值的理性判断,同时提振市场信心,上述人员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总计增持了公司股份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008%,合计增持金额165,600.00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人员:公司副总经理王可华先生、财务负责人杨立平女士。
2.增持目的:对公司长期价值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3.增持时间: 2023年11月2日。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
5.增持前王可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杨立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本次增持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增持数量(股) | 成交金额(元) | 增持后持股数量(股) |
1 | 王可华 | 副总经理 | 10,000 | 82,800 | 10,000 |
2 | 杨立平 | 财务负责人 | 10,000 | 82,800 | 20,000 |
合计 | 20,000 | 165,600 | 30,000 |
注:成交金额不包含交易手续费。
6.增持资金:上述人员增持股份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二、其他事项说明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增持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