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7001会议室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会议议程:
(一) 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二) 会议主持人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四) 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 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2 | 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
3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4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7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8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9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
(六) 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 现场投票表决
(八)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 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对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合理预计,并编制了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为提高管理效率,现提请批准前述预案中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执行前述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审核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4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及子公司拟通过债务性融资方式补充部分资金需求。公司2024年度拟向非关联方进行额度不超过300亿元的债务融资(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等)用于公司资金周转、项目建设等。本次融资授权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新增债务融资额度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以公司与非关联方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同时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上述额度内的债务融资事项,授权融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融资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三: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原董事骆红胜先生因工作安排已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和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职务,骆红胜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骆红胜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杜云华先生(简历见附件)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杜云华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附:杜云华先生简历杜云华先生,1975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溪洛渡电厂运行部副主任;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葛洲坝电厂运行部主任,党委委员、副厂长兼总工程师、生产管理部主任。现任长江电力销售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裁(副主任)(主持工作)。
议案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对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2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按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 |
3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 | (删除)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零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担任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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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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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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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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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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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不少于10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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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
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6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通过。 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战略与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8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9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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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10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1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12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删除) |
13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5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任或解聘。 …… | |
14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5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6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 | |
17 |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18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19 |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五条指定报刊中至少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除上述条款修改和部分条目序号顺延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和章程全文。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的事项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事项,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五: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六: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七: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八: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
议案九: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