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福建发展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报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2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年报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独立董事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年报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报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当年度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