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 1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实施细则 ...... 4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监事会成员的产生,优化监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主要负责拟定非职工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非职工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监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监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
(四)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六)组织实施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
(七)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八)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要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
第一条 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
第三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监事。
第四条 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监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监督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监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监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方案;
(二)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
(三)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四)组织实施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内部控制
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五)根据需要,在监事会授权下拟定对本行经营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计的具体方案;
(六)根据需要,拟定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的方案;
(七)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需要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合理时间送达,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行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监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