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1月修订版)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年1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四川省省属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主持会议并签发会议文件等。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离任董事同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发展部、战略研究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投资发展部、战略研究中心等相关部门为业务牵头部门,负责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的基础材料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会议记录等。
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按委员会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协助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权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予的与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相关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投资发展部、战略研究中心等牵头部门应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议案及相关事项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或投资目标的基本情况以及拟签署
的协议、章程(若有)等资料。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议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和审议,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之日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相关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表决。
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可不受本条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对议案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议案视为通过,且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者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
表决。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会议主持人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对于不能形成决议而又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分歧并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基于筹备、参加、列席委员会会议而知晓未经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所有人员,应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