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诉讼完结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30  四川路桥(600039)公司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暨诉讼完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 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5月,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路桥集团)承担了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高路公司)建设的京新高速G7项目的施工业务。施工过程中,高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路桥集团提交的合同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予以批复,路桥集团认为对其造成了损失,故依法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当事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1日、2021年7月17日、2021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公告编号为2020-110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1-078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及公告编号为2021-133的《四川路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高路公司按判决内容向路桥集团支付了工程款本金和利息合计50,180,167.48元。路桥集团因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收到路桥集团的申请后,将案件交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裁定驳回路桥集团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路桥集团向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近日,路桥集团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本诉讼案件至此已经完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路桥集团已及时对收到的款项进行了财务处理,并反映于路桥集团当时的经营损益情况之中,本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公司目前各项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案件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