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6-06-05  四川路桥(600039)公司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

(2026 年6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实现,规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充分调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业绩 成果与薪酬分配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确定薪 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1. 战略引导、价值创造原则: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及年 度工作目标确定考核内容,按所创造价值贡献考核结算薪 酬;

2. 绩效导向、有效激励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 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核制度,确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表现 紧密挂钩;

3. 依法依规、规范运作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客观公正、规范开展薪酬管 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4. 市场对标、合理匹配原则:薪酬水平参考行业标杆 企业薪酬水平、公司发展阶段及经营业绩情况合理确定, 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充 分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其主要职权为:

1.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要求等, 参考同行业公司相关岗位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 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结果应用建议;

3. 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 及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董事会办公室 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 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 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企业类型以及当年经 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等,综合确定工资总额决 定机制,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八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 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 配水平,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一线人 员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 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 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领薪董事),根据其任职岗位对应

的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领取薪酬;在公司股东单 位担任职务、且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

第十条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 会制定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对独立董事 开展常态化履职评价,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评 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独立董事,予以解聘。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履行其他法定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按照《四川路桥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执行,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领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计算公 式为:年度税前薪酬总额=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 入。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 责的固定报酬,主要根据岗位价值、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 确定,按月固定发放;

(二)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报酬,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绩效年 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任期激励在任期绩效考核结束 后,根据考核结果核算,按一定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十二条领薪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年度薪酬之外, 可以领取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薪酬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上 级单位允许实施的中长期激励以及国家或上级单位明文规 定的各类专项奖励、荣誉性奖励等。

第四章绩效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绩效考核方 案、监督考核过程,并根据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及工作任 务指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评议初步确定考核结果,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考核周期与内容

(一)年度考核:以公历年度为周期,主要依据公司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结合个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任期考核:原则上以三个公历年度为周期,主 要考核任期经营业绩目标、战略发展指标及综合履职评价 的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在经营年度中,如经营环境等外界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适当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五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所有薪酬 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税费 后发放。

次。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计算,每季度发放一

第十八条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每月固定日期支付当月 基本薪酬。

第十九条绩效薪酬采取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按月度 进行预兑现并预留一定比例在年报披露后支付。其中月度 预兑现绩效比例不超过基薪的1:1。

第二十条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完成后发放,其中 50%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当期支付,剩余50%在任期结束后第 一年年末和第二年年末经审计确认无相关责任问题后分别 支付30%和20%。

第二十一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 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 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 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其他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

付的相关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发放的相关薪酬进行部分或全部追索:

1.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受到 公司内部处罚或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的;

2. 因失职渎职、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重大法律纠纷、重大合规风险,给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3.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事 项负有责任的;

的;

4.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

6. 因个人原因被免职、解聘或擅自离职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忠实勤勉义 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薪酬止付与追索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相关事实后提出处理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职 (聘任)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薪酬止付、追索的相关条 款。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公司发现其 在任职期间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仍有权对 其任职期间已发放的薪酬进行追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按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在实施过程中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八条公司原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