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相关事项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8-19  中国联通(600050)公司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落实监管规则要求、保证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进行修改,并制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本公司网站(www.chinaunicom-a.com)披露的制度全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第九十 二条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 |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

| |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 二条 |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 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 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 利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 必需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

| 第九十 五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第九十 五条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 | 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且股东会就选 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 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附件二: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 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 审议下列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 露: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三十 二条 |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三十 二条 |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四)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 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七)证券发行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 (九)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事项; |

|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 |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 的其他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 集人设置条件。股东权利征集应当采取 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股东作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权利。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

| 第三十 三条 | 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且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 第三十 三条 | 的股份比例在 30% 及以上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公司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即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

原条款 修订后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董事

以集中使用。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