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051证券简称:宁波联合公告编号:2026-01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关联关系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任职的主体 | 2,000.00万元 | 25,350.00万元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27,350.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8.01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2026年5月26日,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对外签署了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签署合同情况如下:
热电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向上述银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
担保期限、担保范围详见本公告之“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原因详见本公告之“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金通租赁的其他股东均按各自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10%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额度核定为3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签署有效。详情分别请见2026年4月14日、2026年5月1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6-006)、《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013)。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李晖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6599469891U | ||
| 成立时间 | 2012年8月15日 | ||
| 注册地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605室 | ||
| 注册资本 | 壹拾亿元整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关联关系 | 因本公司副总裁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 ||
| 关联人股权结构 |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46%、40%、10%和4%的股权。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年4月30日/2026年1-4月(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度(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506,986.99 | 459,774.14 | |
| 负债总额 | 386,238.74 | 344,008.25 | |
| 资产净额 | 120,748.25 | 115,765.89 | |
| 营业收入 | 10,339.90 | 27,654.65 | |
| 净利润 | 4,982.36 | 11,443.21 |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2、保证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被保证的主债权: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5月27日至2029年5月26日期间,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其他重要条款:
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发生的每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按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范围的10%比例予以保证担保。
除了担保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之内发生的主债权之外,本最高额担保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金通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详情请见2026年4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6-006)。
五、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6年4月14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6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6-006)。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 担保总额(万元) | 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万元) | |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27,350 | 8.01 | 0 |
|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 0 | 0 | 0 |
|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0 | 0 | 0 |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