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望时代:关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09  东望时代(600052)公司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知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3年12月7日对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对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楼江跃、楼忠福、楼明:

经查,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浙江广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和楼明,为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望时代)持有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023年7月3日,广厦控股放弃东望时代105,636,71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12.51%。7月5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股东放弃表决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7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广厦控股所持东望时代49,086,712股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裁定送达时向买受人转移,上述股份占东望时代总股本的5.81%。7月26日,东望时代披露《关于公司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进展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但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迟至8月5日才通过东望时代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放弃表决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执行法院裁定)》。

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厦控股、广厦建设、广厦投资、楼江跃、楼忠福、楼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督促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加强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充分维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