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投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江集团)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九鼎投资股票代码:600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通讯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金城写字楼A栋20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公司分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1、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
1.1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2、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1.37%,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3、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系因本次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存续分立而新设的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9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0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0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九鼎投资、公司、本公司 | 指 |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 | 指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紫星 | 指 |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紫星商业 | 指 | 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拉萨昆吾 | 指 |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存续分立,本公司29.80%股权将留在存续公司中江集团,本公司21.20%股权将剥离给紫星商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第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000571173343T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吴刚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 |
成立日期 | 2011年3月29日 |
经营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国内贸易,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许可的凭证经营) |
股东名称 |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金城写字楼A栋20层 |
通讯方式 | 0791-8865061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40126585784321U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吴刚 |
注册资本 | 10,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虎峰大道沿街商铺2-1-062号房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8日 |
经营期限 | 2012年11月8日 至 2042年11月7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限制的经营活动) |
股东名称 |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东一门二号楼 |
通讯方式 | 010-56658865 |
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16%,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2、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2MA7JBT8J2N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吴刚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 |
成立日期 | 2022 年2月18日 |
经营期限 | 自2022年2月18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股东名称 |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 |
通讯方式 | 0791-88666057 |
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21.37%,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3、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 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2MAE43U3T0W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吴刚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A座1903 |
成立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股东名称 |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路112号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 |
通讯方式 | 0791-88666057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现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吴刚 | 男 | 董事 总经理 | 5107**********6114 | 中国 | 北京 | 否 |
殷绍乐 | 男 | 监事 | 3622**********1617 | 中国 | 南昌 | 否 |
潘富样 | 男 | 财务负责人 | 3606**********3218 | 中国 | 南昌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中江集团业务发展需要,拟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公司)和紫星商业(新设公司)。本次分立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控股股东存续分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江集团因业务发展需要,以存续分立的方式分立为中江集团(存续公司)和紫星商业(新设公司),上市公司29.80%股权将留在存续公司中江集团,上市公司21.20%股权将剥离给紫星商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221,105,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00%;中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拉萨昆吾分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92,631,501股、5,038,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21.37%、1.16%。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129,195,1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80%;中江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拉萨昆吾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5,038,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6%;江西紫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92,631,5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7%;紫星商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91,910,6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2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立合同》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1日,中江集团与紫星商业签署了《分立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公司分立形式
(1)本次分立采取派生分立形式。分立后中江集团企业资质仍有效存续,紫星商业按照分立协议的相关内容,履行企业的登记注册,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独立运营。
(2)分立前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注册资金为13,000万元,实收资本1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
(3)分立后
分立后,中江集团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10,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江集团100%股权。
紫星商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紫星商业100%股权。
2、财产分割方案
中江集团以2024年8月31日为基准日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其存续分立的基础和依据,截至2024年8月31日,中江集团总资产 81,277.32 万元,负债57,285.9 万元,净资产23,991.42 万元。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九鼎投资 21.2 %股份(对应九鼎投资股本9191.0650 万元)(含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全部分、子公司权益)由新设企业紫星商业承继。鉴于九鼎投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此本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另行签订有关该上市公司股份承继/转移/转让的书面合同,且该上市公司股权承继/转移/转让对价及具体执行应当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中江集团现持有的九鼎投资29.8%股份(对应九鼎投资股本12,919.5158万元)仍归分立后的中江集团所有。
3、业务分立方案
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对各类行业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对外贸易经营。分立后中江集团和紫星商业的经营范围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4、债权债务继承方案
原中江集团应付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江西银行滨江支行银行借款,中江集团已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新设企业紫星商业承担,分立后的中江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就分立前中江集团未与债权人达成相关清偿协议的债务,分立后的中江集团与紫星商业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最终由中江集团、紫星商业按照资产、业务和负债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合理划分及承担。原中江集团应收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江集团已通知债务人,由新设企业紫星商业享有。因中江集团原因,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的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的,中江集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中江集团自分立基准日至正式办理分立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发生的损益、资产、负债变动,由紫星商业享有或承担。
5、职工安置方案
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中江集团现有员工全部由新设公司接收安置。
6、分立程序费用分担方式
因分立程序产生的登记、税费等费用,由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二)《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1日,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本次分立涉及的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出让方(甲方):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乙方):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九鼎投资91,910,650股股份(约占九鼎投资股份总数的21.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2)本次股份转让后,甲方仍持有九鼎投资129,195,158股份,约占九鼎投资股份总数的29.8%,乙方将持有九鼎投资91,910,650股股份,约占九鼎投资股份总数的21.2%。
(3)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乙方成为九鼎投资的股东,根据持有的九鼎投资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享有和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股份转让价款和过户
(1)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5.44元/股,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九鼎投资二级市场收盘价17.15元/股的九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141,910.04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亿壹仟玖佰壹拾万零肆佰元整)。
(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①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通知九鼎投资并督促九鼎投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
②甲乙双方应于九鼎投资信息披露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
③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3)若标的股份自本协议书签署日至股份过户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股票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相应调整。
3、陈述、保证与承诺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书签署日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错误及遗漏,并且在本协议书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4、本协议书的效力
本协议书经双方正式签章完成后于本协议文首所示之日生效(签署主体为自然人的须本人签字,签署主体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须加盖公司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税费承担
(1)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各自承担;
(2)本次股份转让额外增加的信息披露费用由九鼎投资承担;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由聘请方承担。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中江集团本次分立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完成过户前,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21,105,8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00%。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有99,000,000股被质押,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84%,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44.77%;中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剩余122,105,808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但其处置仍应遵循《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次交易涉及的《分立合同》;
4、本次交易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刚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本页无正文,为《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刚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西省南昌市 |
股票简称 | 九鼎投资 | 股票代码 | 600053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分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221,105,808股 持股比例:51.00% 一致行动人披露前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1、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 2、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92,631,501股 持股比例:21.37% 3、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普通股 持股数量:5,038,541股 持股比例:1.16% 紫星商业、江西紫星、拉萨昆吾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拉萨昆吾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
本期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后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91,910,650股 变动比例:21.20% 变动后持股数量:129,195,158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9.80% 一致行动人变动后拥有权益股份情况: 1、江西紫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91,910,650股 变动比例:21.2% 变动后持股数量:91,910,65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21.2% 2、江西紫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 3、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种类:普通股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0% 紫星商业、江西紫星、拉萨昆吾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江集团均受同一方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江西紫星、拉萨昆吾未参与本次分立事项,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方式:分立过户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本次权益变动无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
(本页无正文,为《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刚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