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18  厦门象屿(600057)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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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象屿”)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厦门象屿2023 年对有关供应商提供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邓启东作为厦门象屿时任董事长、齐卫东作为公司总经理、林靖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廖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厦门象屿、 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 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 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