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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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象屿”)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1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厦门象屿2023 年对有关供应商提供财务资助,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邓启东作为厦门象屿时任董事长、齐卫东作为公司总经理、林靖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廖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厦门象屿、 邓启东、齐卫东、林靖、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 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 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汲取本次教训, 进一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