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3/6/14 | - | 2023/6/15 | 2023/6/15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425,306,15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1,128,166.63元。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2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6,425,306,159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2元(含税),以此计算本期拟分配现金利润总额为591,128,166.63元。实施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采用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截至2023年6月7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6,425,306,567股,因国投转债自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14日期间停止转股,故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4日的总股本与2023年6月7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为6,425,306,567股,以现金分配总额591,128,166.63元(含税)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公司最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0.092元(含税,四舍五入后)。本次现金分红总额为591,128,204.16元,与原预案中的金额存在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尾数四舍五入及可转债转股使总股本增加等原因所致。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3/6/14 | - | 2023/6/15 | 2023/6/15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4)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纳税要求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问题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董办)联系电话:010-83325163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