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关于独立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余顺坤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华润双鹤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余顺坤先生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余顺坤先生关于公司股票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 方向 | 交易数量 (股) | 交易价格 (元/股) | 交易金额 (元) |
2024年7月15日 | 买入 | 10,000.00 | 17.44 | 174,400 |
2024年7月19日 | 卖出 | 10,000.00 | 18.26 | 182,600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余顺坤先生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累计收益8,20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顺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余顺坤先生积极配合,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采取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根据上述规定,余顺坤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顺坤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8,200元上交给公司。
(二)经核查,余顺坤先生于2024年7月11日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本次短线交易是余顺坤先生为便于及时了解公司股票在市场上的表现而做出的购买股票决策,后因其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所持有的股票卖出所致,上述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故意。本次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及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情形。余顺坤先生对未能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深表自责,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本次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其承诺将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审慎操作证券账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三)公司将以此为鉴,持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