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10月发生担保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宇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宇通”)、控股子公司宇威顺通(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宇威顺通”)等。
?2024年10月新增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为4,466.18万元;为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发生额为3,182.50万元;为购车客户等销售业务链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回购责任发生额为7,509.37万元。(外币金额根据2024年10月31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事项审议程序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2024年继续提供以下三类担保:
1、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
2、为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为购车客户等销售业务链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回购责任。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对外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二)10月新增对外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发生额为4,466.18万元(详见下表);公司员工住房项目子公司为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发生额为3,182.50万元;公司为购车客户等销售业务链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回购责任发生额为7,509.37万元。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担保协议金额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类型 | 是否有反担保 |
公司 | 香港宇通 | 60.04 | 2024-10-12 | 2029-12-31 | 履约保函 | 否 |
公司 | 香港宇通 | 990.31 | 2024-10-16 | 2025-1-31 | 履约保函 | 否 |
公司 | 西安宇威顺通 | 10.00 | 2024-10-17 | 2025-1-22 | 投标保函 | 否 |
公司 | 香港宇通 | 1439.04 | 2024-10-18 | 2025-1-31 | 履约保函 | 否 |
公司 | 香港宇通 | 441.75 | 2024-10-23 | 2025-2-20 | 预付款保函 | 否 |
公司 | 香港宇通 | 28.13 | 2024-10-24 | 2027-10-18 | 质量保函 | 否 |
公司 | 香港宇通 | 1475.80 | 2024-10-28 | 2025-7-31 | 履约保函 | 否 |
公司 | 香港宇通 | 21.11 | 2024-10-31 | 2026-5-18 | 质量保函 | 否 |
总计 | / | 4,466.18 | / | / | / | /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香港宇通
注册地:UNIT 503 5/F SILVERCORD TOWER 2 30 CANTON ROADTSIM SHA TSUIKL(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30号新港中心2座5楼)
注册资本:1万港元
法定代表人: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30804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进出口贸易。
股东情况: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
2、西安宇威顺通
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凤城五路十字西北角西安瑞泰卡地亚商业中心项目1号楼C区一层C1号商铺
注册资本:4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旭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DPTG3M4F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德优实业有限公司持有55%股权,郑州宇荣陆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45%股权。
三、对外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制定有严格的信用审查及相应保障措施,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余额为15.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1%;公司为购车客户等销售业务链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回购责任余额为54.7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30%。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逾期担保,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