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3-12-05  冠城大通(600067)公司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人民币198,240,439.4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积极敦促相关方依照终审判决结果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公司永泰悦山郡项目樟[2015]拍05号宗地、樟[2015]拍06号宗地未来将返还予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进行开发。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元泰”)因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法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冠城元泰交付樟[2015]拍05、樟[2015]拍06号地块土地,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出具“(2021)闽01民初2673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案情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35)。

2023年3月,冠城元泰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闽01民初1744号),判决如下:

1、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与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5212520150603P00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樟[2015]拍05号宗地)及合同编号为35212520150603P003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永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樟[2015]拍06号宗地)解除;

2、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1,600,000元,并返还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63,200,000元;

3、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6,807,205.1元;

4、驳回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

一审判决后,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均不服原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冠城元泰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民终647号),判决如下:

1、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01初1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2、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01初17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3、驳回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5、驳回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3,002元,由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9,013元,由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493,9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58,444元,由福建冠城元泰创意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2,313元,由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506,1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积极敦促相关方依照终审判决结果履行相关义务。据此,公司永泰悦山郡项目樟[2015]拍05号宗地、樟[2015]拍06号宗地未来将返还予永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进行开发。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