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关于独立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胡超先生的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胡超先生证券账户于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买卖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时间 | 买入情况 | 卖出情况 | ||||
买入均价 元/股) | 买入股数 股) | 买入金额 元) | 卖出均价 元/股) | 卖出股数 股) | 卖出金额 元) | |
2024-7-2 | 1.83 | 2,500 | 4,580.00 | |||
2024-7-3 | 1.83 | 300 | 549.00 | |||
2024-7-4 | 1.79 | 2,700 | 4,833.00 | |||
2024-7-12 | 1.92 | 10,200 | 19,574.00 | |||
2024-7-15 | 1.84 | 900 | 1,652.00 | 1.83 | 10,000 | 18,300.00 |
2024-7-16 | 1.84 | 5,000 | 9,183.00 | |||
2024-7-17 | 1.85 | 7100 | 13,100.00 |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胡超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13,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构成违规减持,未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胡超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在知悉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后,胡超先生立即主动向公司报告了违规事实,并向公司上缴前述违规交易获得的全部收益。
2、经与胡超先生核实,其因工作繁忙,股票账户由其朋友代为管理,胡超先生对其朋友操作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并不知情。该证券账户上述买卖股票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同时,胡超先生承诺目前持有的公司股票13,300股将自买入时间起自愿锁定12个月不予减持。胡超先生已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自身股票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胡超先生确认:本次股票交易后,胡超先生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不影响其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公司董事会向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强调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