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1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收到日期:2023年1月13日生效日期:2023年1月12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措施类别:其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 / |
孟飞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时任实际控制人之一 |
顾琦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
汪君 | 董监高 | 时任财务总监 |
邢之恒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会秘书 |
杨向阳 | 董监高 | 时任监事 |
王友贵 | 董监高 | 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胡志芳 | 董监高 | / |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2018年,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分别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等费用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涉及本金和授信14.39亿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年、2019年,银鸽投资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向银鸽集团分别提供资金24,500,000.00元、51,810,000.00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银鸽投资虚增收入24,951,456.40元,虚增利润总额24,043,612.37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3、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2020年,银鸽投资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案金额400,080,000.00元;未及时披露购销合同仲裁事项,涉及货款989,255,265.58元及相关违约金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书、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笔录等证据证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入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拟决定:
1、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
2、对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3、对顾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4、对汪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5、对邢之恒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6、对杨向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7、对王友贵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8、对胡志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