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5: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已披露涉诉案件基本情况
因借款合同纠纷,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对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不服,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5、临2021-023、 临2021-035、临2022-062)。
二、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8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之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
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40000000元;
(二)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
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期间的利息17920000元(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华
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17000元;
(四)被告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
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利息在“以
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按照年利率15.6%计收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涉及金额属于破产债权,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书确认债权金额,债权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公司将密切关注、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