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5: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5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及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起诉状》显示,长城资产在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债权总申报23557.5万元,并已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银鸽投资破产中享有担保优先债权数额为23557.5万元,扣除本债权在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通过普通受偿2133.825万元,本债权剩余在银鸽投资破产中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债权数额为21423.675万元,银鸽投资管理人已认定原告优先受偿金额为12952.282万元,未认定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即优先受偿金额为10605.218万元。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公司名下位于漯河市漯周路 241,436.9平方米工业土地上
除抵押清单所列15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包括但不限于57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财产享有抵押权,并请求按照市场价值据实增加原告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2)请求按照市场价值或续用价值确认原告抵押物(管理人已按照清算价值确认
12952.282万元部分)的价值并据实增加原告债权优先受偿金额;
(3)以上两项合计请求确认增加原告债权优先受偿金额10605.21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件涉及金额属于破产债权,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书确认债权金额,债权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公司将密切关注、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