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鸽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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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10 月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10 月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一审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 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辽民终1474 号《民事 判决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福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建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原控股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因借款合同纠纷,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漯河银鸽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深圳恒浩益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因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辽08 民初277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判决不服,公司向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 法院重审。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之后出具(2023)辽08 民初348 号 《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5、临2021-023、 临2021-035、临2022-062、临2024-026)。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因对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08 民初348 号《民事判 决书》不服,公司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改判将河南银鸽公司在一审中承担本金、利息、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的 比例降为漯河银鸽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2.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河 南银鸽公司应承担的利息应以15,900,000 元中漯河银鸽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二分 之一的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鑫科技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3、临2024-026)。
(二)二审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涉及金额属于破产债权,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书确认债权金额,债权 将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受偿。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险。
公司将继续积极维护自身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辽民终1474 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10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