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富润:浙江富润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回复的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3]54号)。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函》后,积极落实所涉事项,现将相关问题回复说明并公告如下:
问题:你公司于2016年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江有归、付海鹏等18个交易对方收购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100%股权。江有归、付海鹏承诺泰一指尚2016-2018年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0.55亿元、0.85亿元、1.22亿元,业绩承诺均已实现。2018年11月,江有归、付海鹏又自愿追加承诺泰一指尚2019年、2020年实现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9亿元和2.07亿元,但实际完成率分别为47.41%、12.14%。根据公告,江有归、付海鹏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83,616,353.46元,但截至目前江有归、付海鹏仅支付100万元,且双方尚未就2020年度业绩补偿事项达成一致。
你公司近年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补偿义务尚未履行的原因是江有归、付海鹏原始积累较少,其前期减持股票所得资金已用于处理个人债务,其中江有归目前所持公司股票仍处于质押或冻结状态,承诺人短期内存在较大资金压力。你公司表示将持续督促承诺人履行2019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继续与承诺人协商2020年度业绩承诺的处理办法。如协商不成,将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但截至目前,上述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仍未完成,亦未见公司采取司法手段追偿。
鉴于上述情况,请你公司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解决2019年度业绩承诺
未履行问题及目前进展情况。同时,请公司说明2020年度业绩补偿金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目前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解决该问题及其进展情况。回复:鉴于承诺人江有归、付海鹏原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泰一指尚创始团队成员,考虑到业务发展需要及保持团队稳定性,公司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业绩补偿问题。公司于2021年多次向江有归、付海鹏发送《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处理事项的告知函》、《关于尽快履行自愿追加业绩承诺事项的告知函》,经多次催告后,承诺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00万元,但后续未再支付剩余业绩补偿款。对2020年度业绩补偿事项,承诺人未能提出补偿方案,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委托律师向承诺人发送《律师函》进行催告,督促承诺人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近日,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承诺人江有归、付海鹏按照承诺向公司履行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264,495,747元,其中包括2019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82,616,353.46元,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181,879,393.54元,并赔偿公司相应资金占用费。具体金额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截至本回复日,公司已收到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