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润3:收到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关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36证券代码:400265 证券简称:富润3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浙06刑初7号)收到日期:2026年9月4日判决日期:2026年8月19日作出主体:其他(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措施类别:其他(刑事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 江有归 | 董监高 | 原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 付海鹏 | 董监高 | 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
| 钱安 | 董监高 | 原公司副总经理,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付海鹏: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罪;钱安: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关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中国证监会认定,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合计人民币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人民币715,512,264.14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人民币208,846,801.89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的69.05%。江有归、付海鹏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泰一指尚主要负责人,策划、组织和实施了上述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安作为泰一指尚财务总监,为上述行为提供关键的资金流转及财务执行,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关于职务侵占。2021年2月9日,江有归、钱安在明知无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二人分别担任浙江泰一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泰一指尚之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通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泰一通信与杭州如图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的方式,将泰一通信账户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转出,用于偿还江有归的个人借款。3.关于内幕交易。2023年4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式通报拟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该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公开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不晚于2023年3月25日,公开于2023年4月27日晚间。付海鹏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2023年4月24日,付海鹏操作其实际控制的“梁海燕”证券账户卖出公司股票285,2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1,486,696元,避损金额合计人民币487,856.07元。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有归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34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海鹏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刑期即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因证券监管部门就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所作行政处罚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十八万元,剩余罚金五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钱安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刑期即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继续向被告人江有归、钱安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万元,发还泰一通信,不足部分责令等值退赔。
五、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手机由绍兴市公安局提取相关电子数据后依法发还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鹏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已于2023年9月公司董事会换届后不再担任上述职务;钱安原任公司副总经理,已于2019年8月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截至目前,三人均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3.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已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2024〕19号、〔2024〕20号)相关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判决系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已告知各方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无法确认上述人员是否已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亦未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及执行的相关通知。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判决的生效及执行进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江有归、付海鹏、钱安当前均未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未对公司判处罚金。判决继续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万元将发还泰一通信,若泰一通信后续实际收到相关款项,公司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判决的生效及执行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违法所得追缴、发还等相关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6)浙06刑初7号)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