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放弃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享有的相应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放弃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财务”)股权转让所享有的相应优先购买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经营实际,亦不会改变中船九院在中船财务所拥有的权益和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均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
2023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