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暂定人民币19,133,581.31元(包括工程款、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有积极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九院”、“原告”)依法向昌乐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判令山东省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阳光投资”、“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7)。
近日,中船九院收到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725民初3507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的内容
2014年11月28日,山东建设集团和中船九院组成联合体,与山东阳光投资签订《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共同承包案涉项目。后联合体成员依约设计、施工,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完毕。但山东阳光投资并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2023年6月21日,中船九院根据有关判决已向山东建设集团履行工程款
付款责任18,911,489.00元,但中船九院并非付款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山东阳光投资应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同时,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山东阳光投资承担向中船九院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中船九院认为,其向山东建设集团承担并履行的付款责任,均系因山东阳光投资违约欠付工程款所致,山东阳光投资应向中船九院支付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
三、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中船九院收到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725民初3507号),诉讼的主要判决如下:
1、被告山东阳光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船九院工程款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2911488.89元;
2、被告山东阳光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船九院欠付款利息损失(以18911488.8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中船九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船九院负担1280元,被告山东阳光投资负担140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昌乐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有积极影响,但具体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