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预案》《关于修订<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查阅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和相关资质证书等材料,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2.公司自2023年8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资产交割后,当前主要业务是风场运营、风机制造、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企业的相关产品系公司持续稳定的产品之一,其主要业务不仅涉及船舶业务,还包含风机配套产品、金融、设计科研等多领域业务。公司结合现有业务实际,本次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及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独立决策。本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及与中船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没有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在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中,关联董事均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3. 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对《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符合监管要求,有利于促进独立董事规范履职。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预)案,并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