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5,275.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
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所属密山北方天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曾前后与哈尔滨威运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威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代理方”)签订代理服务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代理方未按合同约定履约,产生5,275.00万元的费用纠纷,天润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9月7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9月26日,天润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次诉讼案件为公司2023年8月完成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即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之前发生的诉讼,该诉讼案件有关情况已在本次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详见公司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第四章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中船风电-(六)重大未决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天润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黑民终8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11万元,由天润公司负担
30.555万元,由李云龙、李春梅负担30.555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重组前,下属子公司已对本案涉及的5,275.00万元费用全额计提了减值,根据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本次诉讼若执行完成,将对公司执行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但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