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500.00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对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损益不构成负面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就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中海鑫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一,以下简称“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全资子公司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盛世鑫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2528民初254号)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1月,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签订《风电场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委托中海鑫源公司就内蒙古镶黄旗1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前期开发咨询服务酬金总额为800万元。
2016年3月,盛世鑫源公司获得风电20万千瓦、光伏发电5万千瓦的资源配置。
2016年5月,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签订《备忘录》,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中海鑫源公司协助中船风电北京公司超额完成指标申报批复工作,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对10万千瓦指标多支付200万元咨询费以资奖励,即完成《原协议》规定咨询服务工作,中船风电北京公司支付中海鑫源公司服务费用1,000万元;二、对于中海鑫源公司协助中船风电北京公司超额完成的10万千瓦风电特高压指标和5万千瓦光伏特高压指标,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同意按1,500万元/5万千瓦支付中海鑫源公司咨询费,合计咨询费为4,500万元;三、上述两项咨询费共计5,500万元,经双方协商调整为5,000万元;咨询费付款方式由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委托咨询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新咨询服务协议经双方正式签订生效后,原协议即终止执行。根据以上内容,盛世鑫源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别签署了四份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协议1”),合计金额5,000万元,实际已支付2,450.6万元。
2018年1月,盛世鑫源公司以中海鑫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请诉讼,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咨询服务协议1”无效,同时作出返还已先行支付的咨询费2,450.6万元的判决。
2023年4月,中海鑫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中船风电北京公司、盛世鑫源公司向中海鑫源公司支付报酬5,000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中船风电北京公司、盛世鑫源公司赔偿原告中海鑫源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中船风电北京公司、盛世鑫源公司承担。
本次诉讼案件为公司2023年8月完成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之前发生,前述执行款项2,450.6万元已在本次重组前进行全额计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第四章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中船风电-
(六)重大未决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合法合规情况”。
二、诉讼判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内2528民初254号),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6,800元,予以免收。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判决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