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查股网  2025-04-11  中船科技(600072)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终审原告(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98,866,83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结果将减少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3,40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8),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海装”)收到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其与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2)渝 0230 民初 5357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中船海装因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27日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9)。

二、诉讼判决结果

近日,中船海装收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渝03民终1329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0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电量损失14,896,431.42元(根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船海装应承担案涉损失的20%,即34,222,301.42元。因一审时双方均认可大唐公司尚未退还给中船海装的质保金19,325,870.00元用于冲抵本案中船海装应支付的损失,故在冲抵后中船海装还应支付大唐公司14,896,431.42元);

(三)驳回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134.15元,鉴定费550,000元,共计1,595,134.15元,由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475,977.63元,由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负担119,156.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9,157.53元(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480,652.36元,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缴纳458,505.17元),由大唐丰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869,002.46元,由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负担70,155.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为公司2023年8月完成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前发生,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相关交易方对该诉讼案件已出具承诺函,就本诉讼案件中船海装最终需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承诺方按承诺比例进行赔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将减少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约3,400万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