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17  中船科技(600072)公司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6 月16 日收到控股 股东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关于延期履行同业 竞争承诺的函》,提请延长中国船舶集团于2021 年6 月30 日出具的《关于避免 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中关于同 业竞争解决的期限并出具《关于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函》(以下简称“新承 诺”)替代原承诺。

2026 年6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股东提请延期履行<关于避免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的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 相关方承诺》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出具的背景、内容

2019 年10 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中国船舶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工业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船重工集团”)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由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工业集团和中船重 工集团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前述划转完成后,中国船舶集团拥有中船科技控 制权。中国船舶集团为避免和消除下属企事业单位与中船科技的同业竞争,于2021 年6 月向中船科技做出《关于避免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其中承诺:“……对于本次划转前或因本次划转新产生的本公司下属企事业单位

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五年内,本着有利于 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 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转让、资产划转/出售、业务合并、业务调整或其他合法方式, 稳妥推进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相关资产及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二、控股股东延期承诺的原因及新承诺的内容

原承诺出具后,中国船舶集团一直致力于履行承诺:一是全面排查了下属企 事业单位与中船科技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二是持续关注和论证解决上市 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可行性方案。中国船舶集团认 为,同业竞争解决方案应在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有利于上市公司公众股东的 利益的原则下,成熟制定、稳妥推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 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中国船舶集团提请变更原承诺函中关于同业竞 争解决的期限并于2026 年6 月16 日出具新承诺替代原承诺,新承诺内容如下: 考虑到该等业务及资产目前的持续盈利能力仍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中国 船舶集团前述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拟延期5 年,自本次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事 项经中船科技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除前述变更外,原承诺中的其他承诺 内容保持不变。

三、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请延期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符合 控股股东目前实际情况。本次延期履行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 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同时,公司将持续与中国船舶 集团保持密切沟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变更承诺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情况

本次延期履行承诺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 年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中国船舶集团延期履行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规定,符合控股股东目 前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后续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

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关于控股股东提请延期履行<关于 避免与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延期履行承诺事项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李俊华先生、郑松先生、孙伟军先生、任开江先生均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对该议案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