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版)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独立董事认为: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财务公司对公司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为正常的商业服务,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公平、合理。财务公司的管理风险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风险目前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风险评估报告。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继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田仁灿:__________________
郭 林:___________________ 洪 亮: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