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梅林:《上海梅林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试行)》
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梅林正广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林”或“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梅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交易产品范围包括外汇即期、远期、掉期、期权等金融工具。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梅林及分公司和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操作主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则第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的前提,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降低外汇风险为目标。外汇管理手段包括分币种自然平衡和使用外汇对冲工具。使用外汇对冲工具遵照分币种预测的现金
流,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即外汇收支不平衡所产生的盈余或者缺口),严禁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增加风险敞口,严禁开展投机性的外汇交易。第五条 各操作主体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预测金额,套期保值交易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相匹配。第六条 外汇风险敞口覆盖比率目标为100%,操作范围应控制在90%-110%以内。
第七条 本着谨慎性原则,各操作主体可按不同时间、不同汇率水平建立多层次外汇衍生交易合约。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八条 各操作主体必须以其自有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不得出借自有账户给第三方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各操作主体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金额。
第三章 审议权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职责及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督促操作主体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建立台账,及时登记相关交易的重要信息;定期汇总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及损益情况;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决策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操作主体整改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操作主体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展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风险及违规事项及时上报公司。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操作流程
(一)各操作主体根据公司制度要求,制定各自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提交公司决策层审批。
(二)操作主体业务部门基于业务情况提供外币回款预测。
(三)操作主体执行部门基于对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外汇收支预测结果,根据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在经审批的范围内实施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四)操作主体执行部门在完成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操作主体应定期分析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展情况及损益情况,并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各操作主体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措施,防控和化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条 操作主体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操作主体应定期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对冲效果。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情况,若执行过程中出现异常,由操作主体执行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原因核查,对于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操作主体应对保证金等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规范资金划拨和使用程序,加强日常监控,动态开展资金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操作主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展情况进行审查。
第六章 信息隔离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公司书面允许不得泄露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交易的相关文件,由操作主体统一保管。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10年,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核查评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公司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违反保密制度,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违规操作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上海梅林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