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3-12-22  新疆天业(600075)公司公告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会议日期: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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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 2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 4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说明 - 5 -议案一、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二、审议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 -议案三、审议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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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须知

为保证大会圆满召开,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位股东按此办理。

一、 参会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于2023 年12月26日、27日上午 10:00-13:30,下午 16:00-19:30办理登记,登记地点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公司办公楼5楼证券部。

二、为保证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人数和股权的准确性,参会股东必须在2023年12月28日北京时间12:30前进入会场,并在“股东签到表”上签到;会议地点:新疆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公司办公楼十楼会议室。

三、股东登记及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四、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五、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

六、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大会审议提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应重点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进行,简明扼要,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提案开始进行表决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进行书面表决,由参会股东推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和律师共同对现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进行计票和监票。工作人员将对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核对,由监票人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邀请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十、公司证券部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异议,请与公司证券部联系,公司邮箱master@xj-tianye.com,电话:0993-2623118,传真:0993-262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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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会议召开时间: (以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8日(星期三)12:30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公司办公楼十楼会议室

●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军先生

● 会议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方式

●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本次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举行,表决结果将在 16:00 以后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汇总后发送至公司,因此本次会议将在上午现场会议结束后暂时休会,下午表决结果出来后继续进行。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

三、推选并举手表决计票人、监票人(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

四、董事会秘书宣布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和议案表决办法

五、审议议案

1、听取并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听取并审议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听取并审议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六、股东发言及现场提问

七、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上述提案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八、监票人宣布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九、主持人征询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表决结果是否有异议

十、主持人宣布会议休会。

休会

十一、监票人宣布现场和网络投票合并的表决结果。

十二、董事会秘书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现场参会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十四、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五、主持人讲话并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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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关于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对议案进行审议。

二、除第1项议案表决为特别决议,即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外,其他两项议案表决均为普通决议,即该等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参会股东推选2名股东代表和1名监事作为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统计的计票人、监票人,与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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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说明

议案一、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5号)的核准,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88号文同意,于2022年7月1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业转债”,债券代码“11008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天业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9日至2028年6月22日。

自2022年12月29日转股期起始日至2023年9月30日,“天业转债”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7,374股,公司股份总数由1,707,354,260股增加至1,707,361,634股;截止2023年10月31日,“天业转债”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新增147股,公司总股份总数增加至1,707,361,781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2023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天业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临 2023-088)、《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临 2023-099)。

鉴于以上股本变动,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07,354,260元增加至1,707,361,781元,并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外,鉴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7,354,260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07,361,781元。
2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质量总监。
3第二十一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07,354,26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07,354,260股。第二十一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1,707,361,781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707,361,78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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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新疆石河子市,具体地点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通讯方式、或征集投票权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及其表决结果由网络公司确认;股东以邮寄、传真等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身份以会议通知载明的会议登记截止时间、参会登记资料由公司确认;股东通过征集投票权参加股东大会的,其身份由征集人和聘请的律师共同确认。
5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6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7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年度述职报告,且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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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9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0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股东大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11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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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2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3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品质提升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品质提升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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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此议案,请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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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审议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大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股东大会可在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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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书面、电话、传真、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书面文件或者电话、传真、邮件、短信、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若出现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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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本次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此议案,请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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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审议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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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5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6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的或担任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决策程序解除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7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技术工作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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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技术工作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技术工作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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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第四项和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四项和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9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10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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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独立董事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12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3新增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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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还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5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果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品质提升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品质提升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6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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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

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

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

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

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新增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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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18新增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9新增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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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采取书面方式。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采取书面方式。
21新增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22新增第六章 专门会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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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 3 日内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参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时限。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表决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 3 日内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参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时限。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23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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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四十一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年。
25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应当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应当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26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其他利益。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对《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条款编号及文字、标点符号进行了优化调整,不构成实质性修订。

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告》。

此议案,请股东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