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5号),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新疆天业”)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0万张,共计募集资金30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207.55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296,792.4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于2022年6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15.0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6,377.4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3-57号)。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新疆天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7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结束。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 赵志丹、蔡明 |
联系电话 | 021-33389718 |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情况 | 无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0075 |
股本 | 1,707,361,781元 |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
实际控制人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张强 |
董事会秘书 | 李升龙 |
联系电话 | 0993-262311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7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4年3月23日 |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新疆天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指定赵志丹、蔡明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新疆天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新疆天业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新疆天业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赵志丹 蔡 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张 剑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